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2民初957号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25号(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140083442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中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高淳区固城镇人民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571552490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
被告:***,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中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中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南京中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中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164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164元,由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