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1696号
申请执行人: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边路3号。
法定代表人:管东锁。
被执行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工业集中区292号。
法定代表人:张飞。
本院在执行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川0116执169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2020)川0116民初16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60000元,执行费8000元,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张飞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志洪
审判员 蒋 尧
审判员 向 彬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孙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