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1696号

申请执行人: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边路3号。

法定代表人:管东锁。

被执行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工业集中区292号。

法定代表人:张飞。

本院在执行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川0116执169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2020)川0116民初16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60000元,执行费8000元,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张飞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志洪

审判员  蒋 尧

审判员  向 彬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孙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