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民初5674号
原告:中环岛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东滨路4351号荔源大厦B座619D。
法定代表人:马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敏,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兰,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边路3号。
法定代表人:尹建兵,职务不详。
原告中环岛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2020年10月20日,原告中环岛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环岛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环岛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9元,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李 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范仲卿
书 记 员 李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