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1行初656号
原告***,性别××年××月××日生,××族。
委托代理人马琳,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戴元湖,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第三人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边路3号。
法定代表人尹建兵,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第三人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 燕
审判员 黄 飞
审判员 周 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