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11执18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路北侧、新气象路西侧蓝天嘉苑**商铺****。组织机构代码563320585。
法定代表人:陈广玲。
委托代理人:冯飞博,浙江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奥星路**旭峰大楼B301构代码146571033。
法定代表人:赵王胜。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11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安装维修保证金560000元、利息(以5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查明,(2019)浙0411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本院王店人民法庭于2019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书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相关人员于2020年1月3日将应付款项594226元付至本院指定账户,在本案立案执行前已履行付款义务,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411执18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徐梦娴
执行员  张云奔
执行员  庞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伟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