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民初1584号
原告: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奥星路205号旭峰大楼B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1465710336。
法定代表人:赵王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华,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逸多,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福莱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经济开发区双联路16-2、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67986151Q。
法定代表人:顾玮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炯璐,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市福莱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经明示要求撤回起诉,也不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