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02民初8108号之四
原告:***,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代理人:俞振宇、陶韬,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高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146841507E。
法定代表人:吕耀能。
被告: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真奥星路205号旭峰大楼B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1465710336。
法定代表人:赵王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840元,保全申请费772元,合计161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成剑斌
审 判 员 白 燕
人民陪审员 章建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