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秀州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02民初8120号之三

原告:***,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代理人:俞振宇、陶韬,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秀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镇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195635842。

法定代表人:诸阿四。

被告: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真奥星路205号旭峰大楼B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1465710336。

法定代表人:赵王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秀州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384元,保全申请费1137元,合计252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成剑斌

审 判 员  白 燕

人民陪审员  章建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