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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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11诉前调确473号
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双芯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贝源商住楼1幢S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11MA29G16150。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奥星路205号旭峰大楼B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146571033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双芯建筑机械租赁站与申请人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于2022年5月31日经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王江泾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双芯建筑机械租赁站租赁费43000元、逾期利息7000元,合计50000元,于2022年6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若申请人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需另行支付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双芯建筑机械租赁站违约金8000元,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双芯建筑机械租赁站有权就所有未付款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双芯建筑机械租赁站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双芯建筑机械租赁站与申请人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经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王江泾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