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21民初277号
原告: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市秀洲区油车港镇奥星路205号旭峰大楼B3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14657103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罗山县中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罗山县城西金三角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梁中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798208272H。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山县中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04元,由原告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