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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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2民初2776号
原告:***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街道***村章家头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28ANCK59。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奥星路205号旭峰大楼B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146571033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8元,减半收取2029元,由原告***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