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晋泉管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3)浙0421执664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晋泉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违约金、诉讼费用50000元和执行费65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执行款50000元和执行费650元。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晋泉管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结案证明同意本案按执行完毕处理。 至此,本院(2022)浙0421民初43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应履行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2023)浙0421执664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