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11民初499号
原告: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澄溪村规划道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8A1ER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菱声,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奥星路205号旭峰大楼B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146571033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
二○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