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康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海盐县康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海盐天航快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424民初5653号
原告:海盐县康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于城镇海成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3450183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海盐天航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东路79-10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58038937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海盐县康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海盐天航快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经过变更):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房协议》;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房租费100000元及逾期利息4000元,合计104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及水电费(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被告腾空承租房屋为止,租金按照每月7235元计算,水电费按照实际用量为准),并腾退承租房屋;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9月30日,原告(出租方、甲方)与被告(承租方、乙方)签订《租房协议》一份,约定:兹因乙方物流业务用房继续租用甲方城西北路183号综合楼底层,北侧7间278.83平方米,南侧二间62.09平方米,合计340.92平方米,租金为20元/平方米,年租金为81820元;底层楼梯及卫生间年租金3000元,底层厨房间年租金2000元,年租金合计86820元。租赁期为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乙方租赁费半年为43410元,分别在4月、10月交付租赁费。甲方每半年收取一次租赁费,乙方必须先支付租赁费,后使用。如果乙方到期未付租金,延期一个月收取1%违约金,即434元/月;如果超过三个月未付者,收取2%违约金,即868元/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原先交纳的水电保证金3000元,继续保留在甲方处。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8年1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海盐县康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房租费:壹拾万元整。归还日期2018年3月31日。如无法归还,支付利息1%(月息,每月支付利息壹仟元,直到归还本金,利息每月付清),本金至9月底归还。对于《租房协议》和欠条的内容,被告签字并盖章予以确认。截至2018年9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租金100000元,利息4000元。原告在庭审中确认被告交纳了水电保证金3000元,该笔款项可以从租金和利息中予以扣除。截至2018年12月29日,被告尚欠原告水电费314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合法有效。现原告关于被告腾退承租房屋、支付租金、水电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本院发出公告的时间为2018年10月16日,公告期为60天,故本院确认《租房协议》的解除时间为2018年12月15日。原告主张的利息,扣除被告交纳的水电保证金3000元,被告尚应支付原告利息1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海盐县康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天航快递有限公司之间于2017年9月30日签订的《租房协议》,解除时间为2018年12月15日;
二、被告海盐天航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盐县康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腾退位于海盐县的房屋;
三、被告海盐天航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盐县康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金100000元(暂算至2018年9月30日,后续租金和房屋占有使用费按7235元/月的标准计算至该被告实际腾退之日止)及利息1000元;
四、被告海盐天航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盐县康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水电费314元;
五、驳回原告海盐县康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86元,由原告海盐县康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69元,被告海盐天航快递有限公司负担23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MACROBUTTONNoMacro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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