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

***、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81民初2226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松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剑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剑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东阳经济开发区木雕***松路28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22750030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4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第三人:***,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原告***与被告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一项诉请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1252577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74元,减半收取计80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毛向东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叶** 代书记员连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