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81民初2226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松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剑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剑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东阳经济开发区木雕***松路28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22750030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4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第三人:***,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原告***与被告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一项诉请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1252577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74元,减半收取计80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毛向东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叶**
代书记员连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