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江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展生平、靖江市恒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靖园民初字第804号
原告聂卢修,男。
委托代理人***,江苏缪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展生平,男。
被告靖江市恒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
负责人***,经理。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靖江市江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卢修与被告展生平、***、***、靖江市恒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靖江市江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卢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