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江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民申56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平强,安徽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秋平,靖江市马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靖江市江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靖江市东兴镇振兴西路电信局东首。
法定代表人:陈启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菲,靖江市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118号。
负责人:陈红武,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展生平。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靖江市恒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426号。
法定代表人:董军,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靖江市江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发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靖江支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展生平、靖江市恒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一、二审期间中,法院均未向***合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2014年9月7日,***受***指派驾驶***所有的无号牌三轮车送***等五人去***承包的工地干活,途中与展生平驾驶的出租车相撞,案涉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向***承诺由***负责具体赔偿事宜,并承诺本案与***无关。故***未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判决书,二审法院邮寄送达传票的EY949871237CN特快专递,经查询系他人代收。直到法院执行中冻结***个人银行卡,***才知道相关判决结果,故一、二审未合法送达,违反相关法律程序。二、***与***之间系雇佣关系,是受***的指示驾驶***所有的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请求本案进入再审。
***向本院提交意见认为:***作为驾驶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驾驶机动车与***没有任何关系。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江发公司向本院提交意见认为:江发公司与***之间没有雇佣关系,江发公司只是将相关工程承包给***,至于***雇佣了谁,江发公司不清楚,故江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人财保靖江公司、展生平、恒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送达程序合法。1.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均根据***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送达司法文书,经查询,相关司法文书均已被签收。故一、二审法院送达程序并无不当。2.再审申请期间,***称司法文书均系其所在村委会代为签收,其本人并不知情。但再审期间,***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称,事故发生后,***向其承诺负责具体赔偿事宜,并称本案与***无关。据此,***关于其直至本案执行中因银行卡被冻结才知道诉讼相关事宜的主张,与其陈述矛盾,本院不予采信。
第二、本案中,***认为案涉肇事车辆系***所有,其系受***雇佣驾驶案涉车辆,但***未提交其与***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据,也无证据证实案涉肇事车辆系***所有,且***对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主张***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史留芳
代理审判员  陈飞翔
代理审判员  林 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斯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