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江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展生平、靖江市恒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展生平、靖江市恒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2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靖园民初字第0805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江苏缪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展生平,男。
被告靖江市恒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靖江市江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展生平、靖江市恒通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靖江市江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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