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嵊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1023民初3505号
原告: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昌市西湖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嵊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嵊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7元,由原告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