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283民初5821号之一
原告:嘉兴沃德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万隆路8号3号楼-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安文街道海螺街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迁安市中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滨湖东路西侧、惠昌大街南侧天元谷12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嘉兴沃德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迁安市中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嘉兴沃德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沃德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6元,减半收取计1033元,保全费973元,合计2006元,由原告嘉兴沃德电梯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