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沃德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283民初5821号之一 原告:嘉兴沃德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万隆路8号3号楼-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安文街道海螺街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迁安市中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滨湖东路西侧、惠昌大街南侧天元谷12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嘉兴沃德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迁安市中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嘉兴沃德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沃德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6元,减半收取计1033元,保全费973元,合计2006元,由原告嘉兴沃德电梯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