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大树七星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402民初39号 原告: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开发区凯力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146504332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树七星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七星花园14幢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8A6164T。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树七星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桥埭老街示范区外立面改造工程的工程款2506685元及逾期利息7471.3元(从2022年6月24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暂计算至2022年7月22日,应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桥埭老街示范区外立面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兴星路与桥埭路口旧楼外立面改造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施工,工程暂定合同总价260万元,开工日期为2018年5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双方对工程概况、工程质量、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工程验收、违约责任等均作了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上述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案涉工程于2018年12月24日经被告确认完工并验收合格交付。被告委托的审价机构***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载明审定金额为5156685元,原、被告进行了**确认。根据双方施工合同第四条付款方式第3点约定“结算审计完工后支付至结算审定价的95%,留5%保修金验收合格满两年付清”,即被告应于2022年6月23日前支付工程结算款5156685元,但截至原告起诉前,被告仅支付了2650000元,尚有2506685元结算款尚未支付,原告故诉。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请依法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等证据,符合法定形式,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均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满两年且已审价完毕,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被告支付全部工程价款。根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价为5156685元,扣除原告自认被告已付的265000元,被告尚需支付原告工程款2506685元(含质保金)。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现主张自2022年6月2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答辩和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一审抗辩的权利,并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法律后果,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大树七星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5066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506685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5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457元,由被告浙江大树七星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交费账户户名: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嘉兴南湖支行,账号为:×××,逾期交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 附页 1、如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的,需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交纳数额以《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为准。 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0-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