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11民初3634号之五 原告:**,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东西二路北侧沿塘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146573960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经济开发区凯力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14650433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受理。2021年11月12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7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郑水苗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