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21执9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时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云镇云寺东路6号2幢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51176285D。
被执行人: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经济开发区凯力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1465043324。
申请执行人***时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21民初18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对锦楠苑1幢、2幢、3幢、5幢、6幢、7幢、8幢、9幢、10幢、11幢、12幢、13幢、15幢、16幢房屋屋顶及部分墙体漏***,详见《***时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名单》。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维修义务。被执行人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来院接受执行调查。
执行中,本院多次传唤申请执行人***时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来法院执行协调,并多次前往***大云镇锦楠苑小区实地调查。
2022年12月14日,被执行人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锦楠苑小区渗漏***方案,申请执行人***时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初步认可该维修方案,具体维修方案尚需双方当事人进一步商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浙0421执994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本一
审判员 ***
二О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