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广西苍梧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广西强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403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苍梧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苍梧县。
法定代表人钟可妙,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飞。
被执行人广西强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万秀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2)万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申请执行广西强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标的253184.84元及利息)一案,本院同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自动将执行款付清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本案以自动履行结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2)万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广西强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黎 静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潘艺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