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吉天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吉天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财保16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吉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兴总部商务花园7号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59056659C。
法定代表人:马驰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24711。
法定代表人:查小东。
申请人浙江吉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吉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价值427 000元的财产。本院于同日作出的(2020)渝0109执保858号执行裁定书,实际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两个账户的银行存款共计427 000元。2021年8月4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吉天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吉天建设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浙江吉天建设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丹丹
 
 
 
                      二O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许   庆
                      书  记  员    向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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