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吉天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吉天建设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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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402民初7047号
原告:***,女,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浙江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吉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嘉兴总部商务花园7号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59056659C。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驰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彬彬、申东晓,浙江工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吉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天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被告吉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东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吉天公司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合计84506.2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答辩意见:被告吉天公司答辩称,对事故的经过没有异议,原告主张金额过高,具体在质证时阐述。原告明知施工工地,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按照4:6的比例确定赔偿比例。被告已垫付原告2万元。诉讼费应分担。
三、事故发生概况及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情况:2019年12月16日00时01分,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栅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栅堰路九号码头处,行经吉天公司(嘉控三分厂北通道)改造铺设的铁板间隙时,操作不当,原告随车摔倒,造成单车车损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嘉兴市XXX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事故认定,被告吉天公司在施工路段未设置警示标志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操作不当负事故次要责任。
四、原告的就诊情况:原告受伤后前往第二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胫骨远端开放性骨折、右腓骨骨折、右外踝骨折,共住院13天。经原告委托,2021年9月18日,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嘉兴(新联)所作出(2021)临鉴字第37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骨折、行内固定及外固定支架术治疗,误工期限建议为十个月(包括住院时间)、护理期建议为三个月(包括住院时间)、营养期建议为三个月。支出鉴定费700元。
六、原告的各项损失:
1.医疗费33675.8元,已扣除伙食费。原告提供了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等,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经审核,原告医疗费为33675.8元。
2.营养费2700元,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鉴定报告评定营养期为90日,本院酌定营养费27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195元,为15元/天×13天。
4.护理费14850元,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鉴定报告评定护理期三个月,本院按照2020年浙江省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65元/天计算,为165元/天×90天。
5.误工费49500元,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鉴定报告评定误工期十个月,本院按照2020年浙江省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65元/天计算,为165元/天×300天。
6.车辆修理费650元,原告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根据修理费凭证,本院予以支持。
7.辅助器具330元,结合原告伤情及居住情况,本院对合理辅助器具费予以支持。
8.交通费200元,结合原告就诊次数、路程远近,本院酌定200元。
9.鉴定费700元,根据鉴定费发票认定。
以上1-9项,原告损失合计102800.8元。
七、原告获得赔偿情况:被告吉天公司垫付原告损失2万元。
裁决结果
按上述案件确定的事实,原告的损失为102800.8元。被告吉天公司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驾驶非机动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本院确定被告吉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的70%,即71960.56元。吉天公司已垫付2万元,还需向原告支付51960.56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吉天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51960.5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6元,由原告***负担256元,被告浙江吉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琳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童烨
附页
1、如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的,需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交纳数额以《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为准。
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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