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吉天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支公司等***、****物流有限公司、浙江吉天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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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民终20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新大路369号2号楼3楼305-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86674375R。
法定代表人:范寿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佳斌,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羽嘉,北京盈科(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月,北京盈科(嘉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斜西街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53952858R。
负责人:蒋颖,总经理。
原审被告:王**臣,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审被告:浙江吉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兴总部商务花园7号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59056659C。
法定代表人:马驰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彬彬,浙江工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妹,浙江工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物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支公司、王**臣、浙江吉天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402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639元,由上诉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涛
审判员杨剑
审判员张鑫杰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蒋惠玲
书记员黄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