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423民初711号
原告藤县城乡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藤县藤州镇西江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蒙山县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山县蒙山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藤县城乡建设工程公司诉被告蒙山县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藤县城乡建设工程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藤县城乡建设工程公司起诉后,经与被告蒙山县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藤县城乡建设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60元,减半收取20730元,由原告藤县城乡建设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龙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魏朝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