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柳南区和***经营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203民初4579号 原告:柳州市柳南区和***经营部,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河西建材园A5栋1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4MA5L3NHE7L。 经营者:***,男,1976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原告:***,男,1960年6月7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康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桂中大道7号东方百盛4栋二十五层至二十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01011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现羁押于柳城县看守所。 原告柳州市柳南区和***经营部、***与被告柳州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柳州市柳南区和***经营部、***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柳州市柳南区和***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柳南区和***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31元,由原告柳州市柳南区和***经营部、***负担。 审 判 长  章 嵘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