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222民初1158号
原告:柳城县金龙页岩砖厂,住所柳城县社冲乡冲江村委龙洲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2065405615M。
投资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柳州市桂中大道7号东方百盛4栋二十五层至二十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01011P。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柳城县金龙页岩砖厂与被告柳州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柳城县金龙页岩砖厂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柳城县金龙页岩砖厂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