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创硕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202民初899号 申请人:柳州市创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鹧鸪江路9号柳州中储物贸基地1号楼8-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KAPCT0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柳州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桂中大道7号东方百盛4栋二十五层至二十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01011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柳州市创硕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柳州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柳州市创硕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柳州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919737.8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柳州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919737.8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并应妥善保管。 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保全申请人应当提前七日向本院申请办理续封手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