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柳州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202民初1969号 原告:广西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街道办×××社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焜,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柳州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大道×××号×××栋×××层至×××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原告广西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