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0699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下朗朗兴路联星综合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24937019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监军镇火车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6573530615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23号富力商贸大厦2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8340148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顺文纺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顺文纺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文纺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35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文纺织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