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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龙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某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财保48号 申请人:四川龙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路86号1栋4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城柏街95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龙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龙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 133108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成都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了《代为提交申请财产保全函》。2021年4月27日,申请人四川龙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25101001049900210000425)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龙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 133108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四川龙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世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