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民初7101号
原告:金牛区冰洋建材销售部,经营场所: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C区51幢11A号)。
经营者:**,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力,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龙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路86号1栋4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牛区冰洋建材销售部与被告四川龙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2020年9月28日,金牛区冰洋建材销售部称与四川龙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双方已经签订和解协议,故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此外,金牛区冰洋建材销售部亦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金牛区冰洋建材销售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牛区冰洋建材销售部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元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