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飞马自动门有限公司与四川龙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11914号之一
原告:东阳市飞马自动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藕荷塘青荷路39排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龙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区**大道双楠段389号1幢2楼2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青台山八组2栋1-4层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东阳市飞马自动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龙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东阳市飞马自动门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飞马自动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飞马自动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0元,减半收取1665元,保全费1277元,共计2942元,由原告东阳市飞马自动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