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10509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龙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区**大道双楠段389号1幢2楼27号。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区人民南路三段1号平安财富中心2F-3F、12F-13F、29F-31F。
负责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四川龙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龙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5万元部分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价值105万元的保函(保单号:1265151390075667883)作担保。本院于2019年9月5日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2019年9月30日,四川龙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超额部分财产的查封冻结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金额为105万元,被申请人申请解除超额部分的查封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龙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达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1×××42)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唐 艳
书 记 员 陈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