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赣地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执保1388号 申请人:江西省赣地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华昌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江新区直管区***大道6#公共服务中心2层3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243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晨华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0136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8982J。 法定代表人:**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伶俐工业集中区泉南高速路南面、江南8号路东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9CYW4B。 法定代表人:欧阳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余市聚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沿江路1388号投控大厦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MA38TCMK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省赣地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新余市聚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省赣地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新余市聚祥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20904.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省赣地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赣地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新余市聚祥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20904.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