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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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21民初628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8982J。
法定代表人:**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