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21民初628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8982J。 法定代表人:**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