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2民初1622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8982J),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宁市城西区。
原告***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