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2民初1622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8982J),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宁市城西区。 原告***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