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05民初2945号
原告:梧州市汇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三龙大道17、19号丰业玫瑰园南区第9幢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55794378177(1-1)。
法定代表人:**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扬尘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1473M。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一分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29号第15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91334890X。
负责人:**。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8982J。
法定代表人:**运。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伶俐工业集中区泉南高速路南面、江南8号路东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9CYW4B。
法定代表人:***。
原告梧州市汇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一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梧州市汇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梧州市汇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付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梧州市汇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计1010元,由原告梧州市汇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