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0423执保76号
申请人:蒙山县永安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蒙山县蒙山镇新祥和城市花园27栋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3598416931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梧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西堤一路5号二层3号铺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32237521A。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人蒙山县永安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梧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梧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的245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本院现已对被申请人梧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2021年9月13日,申请人蒙山县永安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所有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对保全申请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保全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唐天来
审判员黄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廖炳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