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蒙山县永安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梧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423民初699号
原告:蒙山县永安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蒙山县蒙山镇新祥和城市花园27栋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3598416931M(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庆,广西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梧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西堤一路5号二层3号铺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32237521A。
法定代表人:张信发,董事长。
原告蒙山县永安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梧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蒙山县永安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蒙山县永安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山县永安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8元,由原告蒙山县永安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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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