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梧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梧州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龙执字第98号
申请执行人梧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西堤一路5号二层3号铺2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梧州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蝶山二路蝶山里一级2号A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梧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梧州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7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梧州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梧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梧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梧州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梧州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将属其所有的位于梧州市××住宅小区××期部分物业折价3471200.57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梧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双方需另行约定时间办理抵偿物业的过户手续,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7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覃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