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423执3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梧州市蝶山区。
被执行人:梁国庆,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住广西岑溪市。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清秀区。
被执行人:万剑锋,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被执行人:万剑辉,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被执行人:唐胤淇,曾用名唐锦强,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
被执行人:梧州市长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西江二路5号,证件号4504002000055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梧州市华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中山路1号三层301室,证件号450403000001699。
法定代表人:何飞。
被执行人:广西梧州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新兴二路125号9楼后座703房,证件号450400000002592。
法定代表人:万木林。
被执行人:广西华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居仁路西二巷5号西座3楼308房,组织机构代码证59130067X。
法定代表人:张旭深。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执行的(2016)桂0403民初792号**与梁国庆、**、万剑锋、万剑辉、唐胤淇、***、梧州市长业服务有限公司、梧州市华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梧州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华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42200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与传统查控分别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土地、房产等财产情况。2020年3月24日,本院查封了万剑锋、万剑辉、***名下机动车辆共计五辆,查封期限二年,因未实际扣押,无法作变价处置。2020年5月27日,本院查封了万剑锋名下的广西梧州市新兴二路3号B3幢203房,梧州市华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广西梧州市西堤二路20号负一层超市19间,查封期限三年。上述不动产均有抵押及其他法院查封在前,且抵押债权也已进入执行程序,因本院系轮候查封法院,故不作变价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本院暂无法执行,未执行到位标的3422000元及利息。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登远
审 判 员 唐天来
审 判 员 黄 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卢永周
书 记 员 尹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