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执946号
被执行人:广西梧州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新兴二路125号9楼后座703房,组织机构代码:77597494-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梧州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补缴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7民终23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广西梧州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115.74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审判部门移送,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到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被执行人住所地梧州市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被执行人尚余2115.74元案件受理费未补缴。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7执94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周 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