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民辖终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平市忠英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马冈镇北湖村路口左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3L13351355A。
经营者:***,女,195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原审被告:广西梧州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新兴二路****后座**。注册号:450400000002592。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开平市忠英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忠英经营部)、原审被告广西梧州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平法院)(2020)粤0783民初331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平法院认为:从《轮扣式脚手架材料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内容看,出租方为忠英经营部,承租人为万兴公司,双方约定各自的授权经办人***、***签字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为“本协议未尽事宜或者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应向出租方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在合同上签名,合同的管辖条款约定明确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有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开平法院据此予以驳回。
上诉人***上诉请求:将案件移送广西省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洲法院)管辖。事实理由:开平法院裁定错误。《租赁合同》没有忠英经营部的盖章和签名,只有“***”签名,而***的委托代理人身份没有经过事后追认。合同约定是“如果协商不成则应向出租方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忠英经营部在梧州市经营,其实是个体户,合同约定不明,应当按照法定管辖,交由长洲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万兴公司与忠英经营部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因合同产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由出租方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该条文内容明确具体。条文将出租***经营部(个体户)表述为“出租方公司”,亦不影响对条文文义的理解,不属于约定不明。另外,《租赁合同》虽没有忠英经营部的盖章,但其在合同中陈述的授权经办人***已在出租方委托代理人一栏签名,并且,《租赁合同》***经营部作为主要证据提供,说***经营部对合同的管辖条款没有异议,该条款应视为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应由出租***经营部所在的开平法院管辖。开平法院裁定驳回***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以涉案约定管辖不明、《租赁合同》欠缺忠英经营部盖章等为由,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审理,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