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申35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大学路36-1号7号楼10层101房。 法定代表人:**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义先学,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炯荣,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 一审被告:***,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 一审被告:广西梧州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新兴二路125号9楼后座703房。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炯荣、一审被告***、广西梧州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4民终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万国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娜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