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申35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大学路36-1号7号楼10层101房。
法定代表人:**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义先学,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炯荣,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
一审被告:***,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
一审被告:广西梧州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新兴二路125号9楼后座703房。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炯荣、一审被告***、广西梧州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4民终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万国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娜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