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渝0105执473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12号18-20层,组织机构代码:05172683-X。
代表人隋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被执行人万剑辉,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被执行人广西梧州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州梧州市新兴二路125号9楼后座703房,组织机构代码77597494-3。
关于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万松林、万剑辉、广西梧州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金额未能执行兑现。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万松林、万剑辉、广西梧州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渝0105执47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