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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沣雷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垒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执异42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广州沣雷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广州垒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均。 本院在执行广州沣雷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垒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12执12572号]过程中,异议人广州沣雷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撤回其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广州沣雷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阮 丹 审 判 员  曹 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